2012年3月的某一天,包某因朋友告知有一辆二手车正在寻找买主,价格便宜、车辆品相好,成色也新。包某想到自己的女儿也想有一部车,由于经济的原因,迟迟未购买。觉得这是一个机会,于是,包某跟随朋友去试车,试后就拿钱买了该车,遂开车回家。刚到家不久,警察就上门将其人带到了公安局。
当事人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,我会见嫌疑人和查阅案卷材料后,认为本案事实构成犯罪没有争议,争取在量刑方面对嫌疑人缓刑或较短刑期。
于是,我制定了如下辩护方案:1、规劝家属积极将车辆移交公安部门;2、让嫌疑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,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好。
我在法院审理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:1、积极退还赃车,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。2、被告人属于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小。3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,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。4、被告人年纪较大,身体较差,有糖尿病。5、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,本次犯罪属于意识糊涂,贪图便宜。请求法院判处较轻刑罚。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,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量刑,当月释放被告人。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较为满意。